(综合分析题)
某市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红酒和啤酒。2018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食用酒精500吨,每吨不含税价款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000000元、税额64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0元。
(2)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5.8万元,包装物押金1.16万元。
(3)生产粮食白酒100吨,5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5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95万元,余下20吨用于抵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
(4)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丙厂无同类白酒,已代扣代缴消费税。当月甲厂将收回的粮食白酒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
(5)销售礼品套装500套,不含税售价为4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110元;干红酒2斤,单价90元。
(6)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20元。
(7)将2吨自产A型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8)将2015年9月份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的租金1260000元,该酒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甲类啤酒消费税定额税率250元/吨,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逐笔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代收代缴的消费和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参考答案:
(1)①业务1增值税进项税额=640000+10000=650000(元)
②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0+(58000+11600)÷(1+16%)]×16%=137600(元);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800000+(58000+11600)÷(1+16%)]×20%+20×2000×0.5=192000(元)。
点评: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③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16%+1950000×16%+(3000000+1950000)÷(50+30)×20×16%=990000(元);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3000000×20%+50×2000×0.5)+(1950000×20%+30×2000×0.5)+(1950000÷30×20×20%+20×2000×0.5)=1350000(元)。
点评: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
④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0×16%=72000(元);
业务4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6%=8000(元) ;
业务4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20000+50000+10×2000×0.5)÷(1-20%)=350000(元) ;
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50000×20%+10×2000×0.5=80000(元)。
因为甲厂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对外不含税销售价格450000元,大于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350000元,故甲厂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业务4甲厂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50000×20%+10×2000×0.5)-80000=20000(元)
点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
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方式下,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如果是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⑤业务5增值税销项税额=500×400×16%=32000(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500×400×20%+500×4×0.5=41000(元)。
⑥业务6增值税销项税额=150×3050×16%=73200(元)
业务6应缴纳的消费税=150×250=37500(元)。
点评:销售啤酒、黄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征收增值税;由于啤酒、黄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征收消费税。
⑦业务7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0%)÷(1-20%)×16%=4400(元);
业务7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1+10%)÷(1-20%)×20%+2×2000×0.5=7500(元);
点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⑧业务8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260000÷(1+5%)×5%=60000(元)。
(2)5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137600+990000+72000+32000+73200+4400=1309200(元);
5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00+8000=658000(元);
该酒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309200-658000)+60000=711200(元);
该酒厂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192000+1350000+20000+41000+37500+7500=16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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