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国税、地税征管权限都发生了变化,与之适应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适用范围、开具发票种类、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等,应按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范围
1.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有: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5)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围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围有: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必须强调的是,税务师在代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准确确定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大多数增值税发票代开是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但不动产销售或出租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都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发票种类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范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下列规范:
1.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
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2.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申请代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3.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前述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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