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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发票开具

2019-01-18 1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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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

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应按如下特定要求开具发票:

1.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开具发票

(1)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一F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并自动

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2)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己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术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4)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

2.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

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人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顾问服务,选择的商

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鉴证咨询服务”,输人的服务名称为“税务顾问”,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鉴证咨询服务*税务顾问”。

(四)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指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五)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误开、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等,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因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是不同的。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且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④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一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六)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人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开具差额征税发票时,计算的税额系统自动填写于“税额”栏,全部含税价款与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填写于“金额”栏,“税率”显示“ *** "。

(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通行费电子发票有其行业特殊性。

1.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种类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称通行费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称通行费不征税发票)。

2.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通行费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通行费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通行费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通行费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通行费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通行费不征税发票。

(3)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4)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3.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可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或“票根”APP,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F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1.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3.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4.“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5.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6.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7.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稀土企业发票开具

1.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

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3.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4.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成品油发票开具

自2018年3月1日起,应按以下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1)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

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3)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②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③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④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十一)备注栏注朋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以后,发票的种类大幅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为常用的基本发票种类,为了详细记载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加强税收管理,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目前,在开具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的经营业务主要有:

1.提供建筑劳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单用途一长,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此外,还有两类发票在开具时,开票系统会在备注栏自行打印相应的备注内容。一是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人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二是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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