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它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购、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批准、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撤销、行政复议、行政奖励、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规划、行政划拨、行政救助、行政协助、行政监督、行政允诺、行政受理、行政执行、行政协商、行政调解、行政协议,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③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内容主要有:税收一与非税收人征收、建设资金征收、管理费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行政征收可分为: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建设资金的征收;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等;③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而引起的征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有一定的区别。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前者如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收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后者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
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确认的种类很多,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前者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者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根据对象不同,行政确认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进行的行政确认。其中,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例如,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知识产权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①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纫、织;③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⑤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2.行政监督的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审计、检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其有以下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2)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行政给付只对出现了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下的公民个人作出,其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既可以是直接的财物,也可以是与财物相关的其他利益,如免费教育等。
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余、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五)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等。它与行政确认有一定的区别。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但是公安机关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赔偿数额的裁决权,只有调解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由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现代社会中,行政裁决权已成为国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也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行政裁决活动因而带有行使行政权的特征。
(4)行政裁决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如给予金钱奖励,给予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般来说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
(1)行政奖励的申请。行政奖励的条件由法律事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
(2)行政奖励的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递交有关资料或者组织相关的评审或专家鉴定。
(3)行政奖励的颁发。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奖金或者授予荣誉证书、称号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拒绝颁发,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经纳税人自行中请,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奖励范围的具体做法。
尽管我国有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奖励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废止比较随意,行政奖励的提出异议、救济渠道不健全、不畅通,行政奖励的恩赐观念仍有存在,等等。因此,必须加快对行政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应适时制定国家统一的行政奖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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