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人和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以下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1.计税基本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一费用一税金一损失一其他支出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上述所称其他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会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上述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8.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木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 ,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6)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7)上述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8)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9.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10.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3.业主费用减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每月3500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一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x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1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3)固定资产的计价
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分别不同的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以实物形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个体工商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计量法计算提取。
①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1一残值率)÷折旧年限x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月折旧率
②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一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15.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6.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所谓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17.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一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一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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