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应税收入定额扣除3500元或4800元
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或 =(每月应税收入额- 3500元或4800元)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中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常常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为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人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分以下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十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一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①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人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公式②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X负担比例)÷(1一税率x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5)项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人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1一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①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②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第一步: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一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一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X雇主负担比例)
(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一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其中税率A是指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税率B是指含税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含税税率。
6.双薪的计税方法
年终双薪就是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就机关而言,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就企业而言,如果当月既有年终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当月的工资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7.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8.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具体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
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人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9. 2011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体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10.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自2004年7月1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一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1.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和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②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a.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5年的。
b.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
③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上述第(1)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1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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